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修正案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因删除条目,本制度相关条目编号相应调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监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 变动的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 理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
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
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公司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章程》,制定本办法。
股份实施细则》、《公司章程》,制定本
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不得从事以本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 易。
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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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 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 让其持有及新增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例不得超过 50%。 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部转让,不受前两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前两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
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
量。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
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额度;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
度第三条的规定。 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
4 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
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
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
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
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
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 2 个交易日内; 后 2 个交易日内;
5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新任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 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 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内; 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 他时间。
交易日内;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他时间。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 3 页 共 7 页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申请。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6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事务代表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及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7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 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办理个人 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的披露情况。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知悉《公司 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 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 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 规范运作》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
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法律、法规关于 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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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 行违法违规交易。
易。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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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证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