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1 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九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计划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进行管理。
二、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股份及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
截至本计划公告日,公司已完成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 21,114,352 股 A 股
普通股。已回购的 21,114,352 股 A 股普通股将作为实施公司本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其余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于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3,000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 146,487.05 万股的 2.05%。其中,首次授予 2,717.52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 146,487.05 万股的 1.86%;预留 282.48 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
本总额 146,487.05 万股的 0.1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42%。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当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内。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公司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本计划公布之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即 5.37 元/股。
八、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1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2%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5%
注: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计划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出,则各年度的考核目标对应的解除限售批次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5%;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九、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3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25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28
第十三章 附则 ...... 30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劲嘉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指定参股子公司或
上市公司 分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限制性股票 指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指定
激励对象 指 参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解除限售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对激励对象持有的相应比例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日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