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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飞集成: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2

证券代码:002190                   证券简称:成飞集成              公告编号:2018-042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于2018年5月21日14:30在四川省成都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由董事长石晓卿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至2018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15:00至2018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94,234,6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8,729,343股的

54.145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194,226,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8,729,343股的54.1428%。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5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8,729,343股的0.0024%。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14,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8,729,343股的0.9798%。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4,226,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56%;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06,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7582%;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24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4,226,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56%;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06,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7582%;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24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4,226,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56%;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06,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7582%;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24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4,226,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56%;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06,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7582%;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24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4,232,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87%;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0.001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12,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9289%;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7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6、《2018年度投资计划》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4,015,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99.8873%;反对218,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0.112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9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3.7729%;反对218,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227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7、《2018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4,009,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99.8842%;反对224,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0.11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9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3.6022%;反对224,8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397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8、《2018年度融资规模核定及授权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4,226,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

网络投票)总数的99.9956%;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

络投票)总数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06,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7582%;反对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24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文泽雄、臧建建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