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
中国 北京
甲方: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福波
地址:成都青羊区日月大道二段666号附1号
乙方: 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十号艾维克大厦18层
第一条 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共赢的原则,建
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
乙方视甲方为最重要的客户之一,充分利用乙方的金融服务资源,
优先为甲方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全力支持甲方在主营业务内、资本
运作等领域的发展。
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长期金融合作伙伴之一,选择乙方为金融业务
的重要合作机构。
第二条 双方合作内容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甲方子公司名单见本协议附
件一。
(一)存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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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将为甲方及其子公司制定最佳的存款组合,包括活期存款、通
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二)贷款服务
乙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对于符合
乙方信用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甲方及其子公司无须提供任何资产抵押、
权利质押或其他担保。
(三)结算服务
结算业务是指甲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
与中航工业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四)担保服务
乙方应甲方及其子公司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用于融资、
融资租赁、投标、履约等事项的书面信用担保,按照乙方担保业务相关
办法办理。
(五)乙方可提供的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
内容,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
收费标准应与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第三条 服务原则及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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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原则:甲方及其子公司有权根据其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
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提供存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存贷款金额
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
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
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
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
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也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
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
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
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
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
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
用。
第四条 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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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
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
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23亿元。
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
币 2.46亿元,用于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乙
方向甲方的子公司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应收账款保理等
业务时,应确保甲方的子公司已得到甲方的授权。
第五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将保持其良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以保证乙方提供贷款的安
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