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0 证券简称:成飞集成 公告编号:2012-027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航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签署日期: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签署
2.签署地点:北京市
3.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
成飞集成: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财司: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4.交易标的情况:存款、贷款、结算、担保,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二)鉴于本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
的实质控制人同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1.3条第(二)款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程福波、许培辉、刘宗权回避表决,独立
董事在会前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会上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获
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
案回避表决。
(四)本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
1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571093475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40897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81H111000001
主要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占其注册资本的
47.12%;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44.50%。
经营范围包括:
(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10)从事同业拆借;
(11)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12)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13)对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14)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
(15)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
(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历史沿革
中航财司是在原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贵州航空工业集
2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基础上,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共计
12家出资组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航财司于2007年4月正式
成立,并取得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2007年5月14日,完成法人营业
执照登记注册。后经两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现有注册资金20亿元人民币,股东
单位4家,其中,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出资额94,245.5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7.12%;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89,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4.50%;西
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11,523.9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76%;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5,230.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62%。
中航财司主要业务最近三年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2011年度实现营业
收入110,700万元,利润总额69,757万元,净利润53,258万元,资产总额3,040,715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71,313万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余额2,730,514万元。
(三)关联关系
鉴于本公司与中航财司的实质控制人同为中航工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款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四)履约能力分析
中航财司的第一大股东是中航工业,为国有特大型企业。中航财司经营状况
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无重大操作风险发生;各项
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业务运营合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
有效,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稽核、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未
发现存在重大缺陷。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情况:存款、贷款、结算、担保,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存款服务:中航财司吸收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
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中航财司吸收成
飞集成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中航财司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
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贷款服务:中航财司向成飞集成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