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中光学 公告编号:2021-081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 人,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48,62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262,406,166 股的 0.0185%。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公司 3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 48,620 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2018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19 年 1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务院
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核通过。
3.2019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19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公告。
5.2019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9 年 2 月 14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767,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65 元/股。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律师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6.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
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实际向 10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76.7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
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
7.2019 年 11 月 28 日,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方案的议案》,同意以 2019 年 11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19.6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91 元/股。独立董事对预留股份授予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股份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8.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公司实际向 4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 196,333 股,限制性股
票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25 日。
9.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的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郭竑源、刘赤诚、王永杰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3,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律师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10.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的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郭竑源、刘赤诚、王永杰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43,000 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1.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
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2,568,166 股变更为262,525,166 股。
12. 2021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的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赵峰、周鹏杰 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律师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13.2021 年 5 月 11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的首次授予的原激励对象赵峰、周鹏杰 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4.2021 年 6 月 2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
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2,525,166 股变更为262,465,166 股。
15.2021 年 6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邢春生、王彦荣共 59,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律师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16.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由于王彦荣已离职,不符合第一批解除限售的解锁条件。
17.2021 年 6 月 24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的原激励对象邢春生、王彦荣 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9,000 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8.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进行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工作。邢春生、王彦
荣二人所持的上述拟回购的股份亦参与了现金分红。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需要对其二人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予以相应调整。
19.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对此发表了相关意见。
20.2021 年 9 月 8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
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62,465,166 股变更为262,406,166股。
21.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解锁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48,62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 33%。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019 年 11 月 28 日,上市日期
为 2019 年 12 月 25 日,因此,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两年限售期已届满,
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条件成就情况说明: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1%,
第一个解除 (2)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3%;
限售期 (3)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注:1、上表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2、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