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9 证券简称:利达光电 公告编号:2019-016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2月14日,授予价格为5.65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19年1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核通过。
3、2019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19年2月1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5、2019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授予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2017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速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公司2015-2017年对应指标的平均水平,且上述三项指标均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或平均)水平。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10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767,000股,授予价格5.65元/股。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2月14日。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与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利达光电A股普通股
2、授予日:2019年2月14日
3、授予数量:1,767,000股
4、授予人数:103人
5、授予价格:5.65元/股
6、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授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 占激励计划签
号 姓名 职务 人数 股票的数量 性股票总数 署日公司总股
(股) 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李智超 董事长 1 90,000 4.58% 0.04%
2 付 勇 董事、总经理 1 65,000 3.31% 0.03%
3 张子民 副总经理、财务负 1 55,000 2.80% 0.02%
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4 许文民 副总经理 1 55,000 2.80% 0.02%
5 杨方元 副总经理 1 55,000 2.80% 0.0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5 320,000 16.30% 0.13%
核心骨干员工 98 1,447,000 73.70% 0.61%
预留部分 - 196,333 10.00% 0.08%
合计 - 1,963,333 100.00% 0.83%
7、对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1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3%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2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3%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3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4%
次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安排按照上表标准执行。
8、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1%,
第一个解除 (2)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3%;
限售期 (3)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1)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2%,
第二个解除 (2)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4%;
限售期 (3)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1)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3%,
第三个解除 (2)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较2017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15%;
限售期 (3)可解锁日前一个财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93%。
且以上指标都≥对标企业平均水平,且≥对标企业75分位。
注:1、上表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2、上述“净利润”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且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后的利润作为计算依据;3、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可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4、如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完成授予,则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按照上表标准执
行,否则以首次授予部分各业绩考核年份的下一会计年度作为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年份。
对标企业样本公司按照“申银万国-电子”行业划分标准,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相似的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行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若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一会计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公司将在当期解除限售日之后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孰低者进行统一回购并注销。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但相应调整和修改需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S),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
考核评价表
考评结果(S)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1.0 0.5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C档,则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解除限售额度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孰低者进行统一回购并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