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21-049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赣民终 240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天津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李章旺与被上诉人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科技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公司)、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
赣 01 民初 84 号民事判决,向江西高院提出上诉。江西高院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子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
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一)》(公告编号:2018-90)、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
司发布《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详细披露了原告灿星公司、李章旺诉被告巴士科技公司、中麦公司、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及一审判决情况。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5
月 16 日和 2020 年 10 月 3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判决情况
江西高院认为:李章旺、灿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124,646 元,由李章旺、天津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
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赣民终240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