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21-029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收到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浙民终 1413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品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04
民初 18 号民事判决,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立案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二、本案基本情况
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
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2020 年 11 月 18 日,公
司发布了《关于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详细披露了西安品博公司诉本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以及一审
判决情况。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5 月 8 日、2020 年 11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三、二审判决情况
浙江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西安品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 317,804 元,由上诉人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1413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