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6 证券简称:全聚德 公告编号:2021-22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全部议案实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4 月 22 日
董事会第八届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将采用股东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会议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
15 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3 日(星期四)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河沿 217 号公司 517 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四)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白凡先生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146,955,2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641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263,8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9758%。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 135,849,2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0406%。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 11,10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004%。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6,918,08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7%;反对
26,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7%;弃权 11,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6%。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26,611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967%;反对 26,0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120%;弃权 11,2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1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浦军先生、李建伟先生、吕守升先生、张黎先生向大会作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报告提出质询。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6,918,08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7%;反对
26,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77%;弃权 11,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76%。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26,611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967%;反对 26,0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120%;弃权 11,2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13%。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6,918,08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7%;反对
37,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5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26,611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967%;反对 37,2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033%;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6,918,08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7%;反对
37,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5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26,611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967%;反对 37,2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033%;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6,918,08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7%;反对
37,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5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26,611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967%;反对 37,2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033%;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134,691,476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2,226,61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967%;反对37,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03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26,611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967%;反对 37,2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033%;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与北京首都旅游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134,691,476 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2,226,61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967%;反对37,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03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26,611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967%;反对 37,2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033%;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6,918,08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7%;反对
37,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5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26,611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967%;反对 37,2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033%;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6,918,08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47%;反对
37,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5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26,611 股,占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967%;反对 37,2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033%;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