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6 证券简称:全聚德 公告编号:2020-54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全部议案实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 10 月 23 日
董事会第八届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股东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会议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上午9:
15 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20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三)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河沿 217 号公司 517 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四)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白凡先生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45,702,2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7.250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01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70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 134,697,2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6813%。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为 11,00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5688%。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1、《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吕守升先生、张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1.01 选举吕守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5,699,2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007,800 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8%;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同意选举吕守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 选举张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45,700,1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1,008,700 股,占参与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9%;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同意选举张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吕守升先生已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10月举办的第73 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于近日收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证书编号:730118)。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