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怡亚通 证券代码:002183 公告编号:2021-138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事项详见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公司已于近期签订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32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36,809,345 股新股。根据投资者实际认购情况公司以每股人民币 4.69 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474,311,27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224,519,865.68 元,扣除保荐机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含增值税)合计22,047,779.31 元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2,202,472,086.37 元;募集资金总额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199,368,404.12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48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中。
公司本次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山东怡亚通供应链产业 中国建设银行深 用于山东怡亚通
园管理有限公司 圳福田支行 44250100000209388888 供应链产业园项
目
宜宾怡亚通产业创新发 中国工商银行深 4000023329201219912 用于宜宾供应链
展有限公司 圳福田支行 整合中心项目
上海怡亚通临港供应链 招商银行股份有 用于怡亚通临港
有限公司 限公司深圳深南 121908340110188 供应链基地项目
中路支行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 上海银行股份有 0039294103004601407 用于公司数字化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深圳分行 转型项目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 国家开发银行深 44301560045807220000 用于公司补充流
份有限公司 圳市分行 动资金
近日,公司已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
甲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山东怡亚通供应链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
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50100000209388888。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山东怡亚通供应链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坚、陈振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邮件附件中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
甲方: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宜宾怡亚通产业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
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02332920121991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宜宾供应链整合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坚、陈振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邮件附件中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