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尚未行权的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尚未行权的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尚未行权的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尚未行权的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李罗力、李正、张顺和、张翔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