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怡亚通 股票代码:002183 编号:2014-131
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
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3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深圳
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并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进行了修订。2013年10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
议。
3、2013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深
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等相关事项。
4、2013年11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授予的议案》。
5、2013年12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股
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因部分人员离职等原因,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
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4,396万份调整为4,311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320人调整为314人。
6、2014年11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
议案》,确定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14年11月5日,向58名激励对象
授予469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监事会对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公司独立董事、律师对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情况说明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满足预留股票期权
的授予条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确认。董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
期权授予条件,同意将股权激励计划预留的469万份股票期权授予公司58名激
励对象。
三、本次实施股权激励的方式、股票来源及调整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实施方式为股票期权,
预留部分仅为股票期权一种;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
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已获批准;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4年11月5日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预留股票期权应在
首次授予日后的12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经核查,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4年11月5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