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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传媒: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17

粤传媒: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81              证券简称:粤传媒              公告编号:2022-035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未出现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113号四楼会议室。

  (三)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强先生

  (六)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股份765,643,6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9436%。

  (二)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764,500,273 股,占公司总股本
65.8451%。

  (三)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1,143,4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85%。

  (四)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43,4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85%。

  (五)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由见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逐项表决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张强先生、黎小平先生、郭献军先生、刘晓梅女士吴宇女士、叶韵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张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765,588,033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87,76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22%。

  1.02选举黎小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765,544,053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0%。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43,78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859%。

  1.03选举郭献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765,588,033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87,76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22%。

  1.04选举刘晓梅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765,588,033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87,76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22%。

  1.05选举吴宇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765,588,033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87,76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22%。

  1.06选举叶韵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765,588,033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87,77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33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独立董事候选人陈玉罡先生、段淳林女士、范海峰先生的资料已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陈玉罡先生、段淳林女士、范海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陈玉罡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765,596,033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95,76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319%。


  2.02选举段淳林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765,552,063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0%。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51,79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864%。

    2.03 选举范海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765,552,053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0%。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51,78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855%。

  以上九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孙支南先生、曹苏宁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孙支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765,596,033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95,76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19%。

  3.02选举曹苏宁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765,596,043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所得同意股数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95,770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328%。

  以上两位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温伟辉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监事会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 见证律师:王嘉南、梁子恒

    (三)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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