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4-031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61.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及《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9)。
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回购时间 回购方 回购数量 占 公 司 总 最高成交价 最低成交价 合计支付总金额
式 (股) 股本(%) (元/股) (元/股) (元)
2023 年 5
月 30 日至 集中竞 5,534,152 0.39 39.06 23.40 185,238,999.56
2024 年 2 价交易
月 29 日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就本期回购股份方案事项,本月未实施回购股份操作。
2024 年 3
月 31 日
注:合计支付总金额不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
经事后核查发现,公司于2023年7月3日进行回购股份操作共买入12.66万股,成 交金额约443.36万元,2023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 《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70),导致在业绩预告前十个交易日 内进行了股份回购。2023年7月26日,回购人员于下午14:29分进行最后一笔委托挂 单,系统委托成功时已到14:30:02秒,本次委托成交数量4,000股,成交金额约12.96 万元。2023年7月27日,委托挂单时间亦相同,成交数量1,000股,成交金额约3.21 万元。以上成交金额均不含交易费用。
上述误操作行为未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回购 的情形,未构成短线交易,并非主观故意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利用 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 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 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3年5月30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累计成交量为5,586.89万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1,396.72万股)。
3、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将加强对回购股份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后续回购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审慎操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