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4-025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纳思达”)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召
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24 年 3 月
11 日为授予日,向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已经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102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
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0 个月。
(2)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A、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B、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C、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D、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行权期 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63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A、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B、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C、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或其出具的承诺。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至 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A)或对各考核年度累计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任一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行权系数 M。各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考核年度 各考核年度
对应考 营业收入增长率(A) 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
行权期 (B)
核年度 目标值 目标值
(Am) (Bm)
第一个行权期 2024 15% 15%
第二个行权期 2025 32% 147%
第三个行权期 2026 52% 299%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行权系
数(M)
各考核年度营业收入 A≥Am 或 B≥Bm 100%
增长率(A)或累计营业
收入增长率(B) A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剔除利盟国际影响的公司营业收入作为计算依据,以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业绩指标完成情况鉴证报告为准;
2)上述各考核年度累计营业收入计算方式为自 2024 年度起各年度营业收入之和,例如:
2024 年考核年度累计营业收入为 2024 年营业收入,2025 年考核年度累计营业收入为 2024 年度与
2025 年度营业收入之和,以此类推。
(2)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至 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
元的业绩目标进行考核,并以达到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的考核根据该业务单元年度组织绩效考核指标敲定表确定,总公司根据各业务单元不同情况设置考核指标,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销量、费用率指标等量化指标,还包括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团队建设等指标,对每项指标达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行权系数(N)。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行权系数根据下表考核结果对应的行权系数进行确定
绩效评定 B 及以上 B- C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行权系数(P) 100% 50% 0
激励对象当年可行权份额=个人当年计划行权份额×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行权系数(M)×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行权系数(N)×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行权系数(P)。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行权价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2.26 元/份。即满足
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在可行权期内以 22.26 元的价格购买 1股公司股票。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肖永平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就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3、2024 年 1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公司在内网上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1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在公司公示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