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4-024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召开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肖永平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就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2024 年 1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 月 22 日,公司在内网上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1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在公司公示情况的说明》。
2024 年 1 月 25 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对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 42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首次授予期权激励
前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14.17 万份,根据《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144 名调整为 2102 名,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
量由 4,048.21 万份调整为 4,034.04 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数量进行调整是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且均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未超出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畴,因此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律师意见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