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二〇二三年十月
目 录
释义......3
第一节 声明......5
第二节 基本假设......6
第三节 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7
第四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1
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告 指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纳思达、公司 指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 指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顾问
律师事务所 指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 指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划、本计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
公司一定数量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标的股票 指 根据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董
激励对象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
行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
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段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
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一节 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纳思达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 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纳思达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
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纳思达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
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第二节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 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
(三) 公司及有关各方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四)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 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三节 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1、 2019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监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邹雪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
权,监事会就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2、 2019 年 9 月 20 日至 2019 年 9 月 29 日,公司在内网上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股票期权激
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 2019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 2019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 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监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6、 2019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
的公告》,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2019 年 11 月12 日。
7、 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8、 2020 年 8 月 26 日至 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在内部 OA 办公系统上对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 年 9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 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2020年 9 月 17 日。
10、 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行权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