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3-014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 年 2 月 27 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26.44 元/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23.08 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35 人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2 月27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
其摘要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5 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4)解除限售安排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 50%
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在 2023-2024 年二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根据业
绩考核结果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M)。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 得分情况(X) 0 分 60 分 100 分
售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50% 2023 年公司净利润较 2021 A<90.00% 90.00%≤A<116.00% A≥116.00%
年增长率(A)≥116.00%
50% 2024 年公司净利润较 2021 A<166.00% 166.00%≤A<196.00% A≥196.00%
年增长率(A)≥196.00%
注:1、上述2021年公司净利润包含控股子公司珠海奔图电子有限公司归属上市公司2021年1月-9月39.31%份额的净利润及2021年10月-12月100%份额的净利润。
2、上述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归属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公司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A)的得分为(X),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解除限售比例(M)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X)区间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解除限售比例(M)
X=60 分 70%
X=100 分 100%
(2)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分为五档,根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确定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解除限售比例(N),具体考核要求如下: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评级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解除限售比例(N)
A
A- 100%
B
B- 50%
C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五)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预留行权价格为 26.44 元/股。
二、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进行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肖永平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就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公司在内网上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22 年 3 月 12 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
情况,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