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0-083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2020 年 8 月 27 日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数量:987.93 万份
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7.77 元/股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依据《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0
年 8 月 27 日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 359 名激励对象授予 987.93 万份股票期
权,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7.77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19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监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邹雪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监事会就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相
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9 年 9 月 20 日至 2019 年 9 月 29 日,公司在内网上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19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019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
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监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2019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纳思 JLC1,期权代码:037838,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4,853.30 万份股票期权,分四期行权;本次
期权的授予日期:2019 年 10 月 31 日;授予人数:765 人,本次期权的行权价格:
27.73 元/股,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2019 年 11 月 12 日。
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一)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股票
2、授予日:2020 年 8 月 27 日
3、授予数量:987.93 万份
4、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359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期权数量(万份) 占授予期权总数 占当前总股本的
的比例 比例
熊勇 副总经理 50 5.06% 0.05%
小计 50 5.06% 0.05%
中层管理人员 462.734 46.84% 0.44%
核心骨干人员 475.196 48.10% 0.45%
合计 987.93 100.00% 0.93%
注:除特殊说明外,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5、行权价格:37.77 元/股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为 34.03 元/股;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60/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之一,为 37.77 元/股、35.08 元/股、33.46 元/股。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登记完成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3)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A、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B、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C、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D、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计划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行权期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或其出具的承诺等相关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 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预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