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0-082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19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监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邹雪城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监事会就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项发表了专项审核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出具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9 年 9 月 20 日至 2019 年 9 月 29 日,公司在内网上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19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19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019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监事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2019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
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纳思 JLC1,期权代码:037838,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4,853.30 万份股票期权,分四期行权;
本次期权的授予日期:2019 年 10 月 31 日;授予人数:765 人,本次期权的行权
价格:27.73 元/股,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2019 年 11 月 12 日。
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
1、 调整原因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本次实施的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63,349,99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 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6,334,999.9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0 年 7 月 11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激励计划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2、 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派息的公式为: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
因此,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后为 P=P0-V=27.73-0.1=27.63 元/股。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 27.73 元/股调整为 27.63 元/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因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调整 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预留期权授予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