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艾派克 公告编号:2016-111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6年11月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根据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调整后激励计划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当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 本的比例
(万股) 例
1 严伟 总经理 60 2.992% 0.060%
2 汪栋杰 高级副总经理 30 1.496% 0.030%
3 张剑洲 副总经理兼董秘 25 1.247% 0.025%
4 程燕 副总经理 21.4 1.067% 0.021%
5 丁励 技术负责人 13.8 0.688% 0.014%
6 陈磊 财务负责人 6.8 0.339% 0.007%
7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447.349 72.171% 1.453%
共计513人
8 预留部分 401.087 20.000% 0.403%
合计 2005.436 100.000% 2.01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和监事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 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说明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共 12 名)在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前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2.751万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于2016年11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
整。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531 名调整为 519 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 1657.100 万股调整为 1604.349 万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
定,“上市公司在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据此,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09.500 万股同步调整为401.087万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66.600万股调整为2005.436万股。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相关文件详见2016年11月10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三、 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召开了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四、 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后,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根据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2016年11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以2016年11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6.48元/股的价格向
519名激励对象授予1604.349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获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及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