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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2-01-25

中航光电: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委托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证券理财产品、保险理财产品、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等。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控风险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发展为前提条件,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开展委托理财业务。为充分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委托理财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

    (二)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购买的理财产品需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如能够保证本金安全的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约定预期收益率并有足够保障措施的产品;

    (四)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只能与合格专业理财机构进行交易。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需履行公司相关决策程序。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决定。
  第七条  公司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集资金有关监管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等决策程序后开展。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委托理财额度、种类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

  第九条  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履行子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后,经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同意后方可开展;子公司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公司本部备案后开展。

              第四章 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

  第十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业务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工作,应当对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相关投资风险进行充分、审慎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做好委托理财产品跟踪工作,一旦发现违约风险或经评估存在违约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研究对策,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  当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总会计师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总会计师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法律部门应当对委托理财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等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不定期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与监督。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理财业务审批资料、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文件,建立委托理财业务明细台账,逐笔记录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情况。委托理财业务由财务部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保管,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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