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21-049 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 2021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2、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聘任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2020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永中和,信永中和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聘任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经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认真调查及筛选,认为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
本公司董事会对信永中和审计专业团队为公司审计工作所做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感谢和诚挚敬意。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32人;
注册会计师人数:截至2020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7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1人;
2020年度业务总收入: 252,055.32万元;
2020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25,357.80万元;
2020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09,535.19万元;
2. 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76家,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2020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41,725.72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50家;
3. 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20年度年末数:405.91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4.诚信记录
大华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4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2次;4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纪律处分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龙娇,2009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8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冬,2017年8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唐卫强,2004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9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0年9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收费系按照大华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
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上期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60万元,本期年报审计费用60万元,本期内控审计费用15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为公司2017年度-2020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已为公司提供了4年审计服务,2020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永中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提供了专业、严谨、负责的审计服务,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在此公司对信永中和为公司审计工作所做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信永中和聘期届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了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大华为公司 2021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就该事项已事先与信永中和及大华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确认就本次变更事宜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沟通做好后续相关配合工作。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
2、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华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3、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由信永中和变更为大华。
(2)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大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由信永中和变更为大华。
我们同意《关于聘任2021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