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可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2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12月10日对外披露的激励对象人员一致,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综上,我们同意以2019年12月26日为授予日为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82名激励对象授予3,149.34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公司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