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编号:2019-093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摘要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1、《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号-股权激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股票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206.5 万股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107,016.23万股的 2.9963%。
3、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23.43 元/股。若在本方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合计 1215 人。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5年(60
个月),包括禁售期 2 年(24 个月)和解锁期 3 年(36 个月)。解锁期
内,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锁日依次可申请解锁股票上限为该期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 33.3%、
33.3%与 33.4%,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当年不予解锁,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以授予价格与市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6、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1、本激励计划须经航空工业审核通过,中航光电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目 录
一、释义 ...... 6
二、目的 ...... 7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四、激励对象 ...... 8
五、限制性股票来源、总量及分配情况. ...... 10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1
七、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和解锁期 ...... 12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锁条件. ...... 14
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及解锁程序. ...... 17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 19
十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 21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23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24
十四、回购注销的原则 ...... 26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 26
一、释义
在本激励计划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 指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光电
以中航光电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本激励计划 指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
干进行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激
限制性股票 指 励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和个人考核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
件后,才可拥有自由流通的中航光电股票。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确定。
有效期 指 本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5年。
解锁 指 激励对象所获授权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内可以在二级市场
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行为。
解锁期 指 禁售期满次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满之日止期间。
解锁日 指 禁售期满的次日及该日的第一个、第二个周年日(遇节假日
顺延为其后的首个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中航光电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4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
权激励》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规范通知》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
航空工业 指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骨干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培养、建设一支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4 号》、《试行办法》、《规范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激励对象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本激励对象不含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已制定《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依据。依据《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4、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具体包括:
职务类别 人数
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0
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
1205
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合计 1215
(二)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5、依据公司相应的绩效评价办法,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
6、受到公司纪律处分等公司认为不适合作为激励对象的;
7、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8、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