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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7-17

证券代码:002179       证券简称:中航光电      公告代码:2012-027号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签署日期: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签署

    2、签署地点:北京市

    3、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

    甲方: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务公司)

    4、交易标的情况:存款、贷款、结算、担保,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二)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

科工)与中航财务公司同为中航工业下属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10.1.3 条第二款规定,中航财务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事先审阅该议案并

发表了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应回避表决。

    (四)本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

    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人民币

    税务登记证号码:61011422054040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40897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81H111000001

    主要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占其注册资

本的 47.12%;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其注册资本的 44.50%。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

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

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

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

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

构进行股权投资;除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

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18 日)。

    (二)历史沿革

    中航财务公司是在原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贵州航

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基础上,由中航工业及所属 12 家成员单
位共同出资组建,经银监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

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航财务公司于 2007 年 4 月取得中国银

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2007 年 5 月 14 日,完成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注册。

后经两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现有注册资金 20 亿元人民币,股东单位 4 家,

其中,中航工业出资额 94,245.58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7.12%;中航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出资额 89,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4.50%;西安飞机国际航空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11,523.92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5.76%;贵州贵航汽

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5,230.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2.62%。

    中航财务公司最近三年发展稳健,经营状况良好。2011 年度实现营业收

入 110,700 万元,利润总额 69,757 万元,净利润 53,258 万元,资产总额

3,040,715 万元 ,所有者权 益合计 271,313 万元 ,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余额

2,730,514 万元。

    (三)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中航科工与中航财务公司同为中航工业下属公司,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第二款规定,中航财务公司是公司

的关联法人。

    (四)履约能力分析

    中航财务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中航工业,中航工业为国有特大型企业。

中航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

无重大操作风险发生;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业务运营合法

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稽核、

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未发现存在重大缺陷。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情况:存款、贷款、结算、担保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

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

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

定的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

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也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

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

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 ),亦

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

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

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金额:

    1、本协议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之存款每日余

额的最高限额(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

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

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约定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

币 10 亿元,用于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乙方向甲

方的子公司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应收账款保理等业务时,应
确保甲方的子公司已得到甲方的授权。

     (二)交易定价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

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

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

定的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

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也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

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

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

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

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

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支付方式:以人民币结算,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四)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

加盖公章;甲方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五)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六、风险评估情况

     (一)中航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二)未发现中航财务公司存在违反银监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中航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的要求规

定;

       (三)中航财务公司 2011 年度严格按照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第 5 号)及《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的决定》(银监会令[2006]第 8 号)之规定经营,中航财务公司的风险

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中航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

业务目前不存在风险问题。



       七、风险防范及处臵措施

       (一)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臵领导小组及存款风险预防处臵办公

室。定期取得并审阅中航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等在内的财务报表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预防处臵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与中航财务

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中航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

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三)根据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如中航财务公司因各种原因不能

支付公司的存款,公司有权从中航财务公司已经提供给公司的贷款中抵扣同

等的数额,且公司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如因中航财务公司过错发生资金

损失,中航财务公司应全额赔偿公司的损失,且公司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协议,

若中航财务公司无法全额偿还公司的损失金额,则差额部分用中航财务公司

发放给甲方的贷款抵补。

       (四)一旦财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启动本公司关于在中航

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处臵预案及时处理相关事项。

       1、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2、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3、.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

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

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