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8 证券简称:延华智能 公告编号:2020-024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龚保国先生。
3、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西康路 1255 号普陀科技大厦 17 楼多
功能报告厅。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 5月 20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5 月 2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有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下同)共计 8人,代表股份 192,216,7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9909%。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192,077,257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6.9713%。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人,代表股份 139,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19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43,9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11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704,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8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 人,代表股份139,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9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张承宜律师、欧龙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201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
192,147,857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775,0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355%;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5%;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192,147,857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775,0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355%;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5%;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
192,147,857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775,0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355%;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5%;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
192,147,857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775,0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355%;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5%;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
192,190,457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
26,3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817,6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35%;
26,3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65%;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6、《关于聘任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192,190,457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3%;
22,3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817,6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835%;
22,3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25%;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7、《关于公司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191,443,457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77%;
769,3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2%;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70,6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659%;
769,3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601%;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192,147,857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2%;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总表决结果:
775,000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355%;
64,9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05%;
4,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张承宜律师、欧龙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