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替代方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替代方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控股股东增持替代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核,自2018年11月22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雁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塔科技”)提出的延长实施增持计划的期限申请后,公司先后处于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2018年度业绩快报、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一季报等窗口期。雁塔科技在窗口期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雁塔科技提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替代方案,其增加“雁塔科技直接通过协议收购、通过委托设立的SPV进行协议收购、或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收购延华智能股份”的方式有利于其实施增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雁塔科技提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替代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雁塔科技回避表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替代方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决。同时,公司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综上所述,雁塔科技提出的替代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常 晖 洪芳芳 魏美钟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