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
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对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及注
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经查阅相关资料,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已授予
股票期权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3号》及《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及注销部分已
授予股票期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石本仁、张华、徐印州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