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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网: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ST东网: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21-093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东网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
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桂林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广西智迪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桂林中院准许公司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临江路 234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728234。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理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希望通过重整程序解决自身债务问题,同时最大限度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2、法院作出裁定时间

    2021 年 10 月 27 日

    3、《民事裁定书》((2021)桂 03 破申 5 号之一)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东网公司系上市公司,其住所地在桂林市,且注册登记机关为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经查,东网公司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东网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本院组织东网公司代表、东网公司职工代表及债权人代表,对东网公司申请重整进行听证,参加听证的代表对东网公司申请重整无异议。综合东网公司预重整进展情况,本院认为,该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公司重整期间管理人的概述

    桂林中院《决定书》((2021)桂 03 破 6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作出(2021)桂 03 破 6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
理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广西智迪尔破产清算有限公司担任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袁公章。”

    三、法院准许公司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向桂林中院提出申请,申请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
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桂林中院下发《决定书》((2021)桂 03 破 6 号之二),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东网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能正常运转,其自行管理有利于继续经营,亦未发现东网公司存在隐匿、转移财产以及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且东网公司自愿接受管理人制定的《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约束,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综上,东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四、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的影响

    1、股票交易

    桂林中院受理了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 条之第(七)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规
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被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
“*ST 东网”,股票代码仍为“002175”,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2、信息披露责任人

    经公司向法院申请,法院最终准许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王宋琪;

    联系电话:0513-69880410;

    传真号码:0513-69880410;

    邮箱:wsq1991905@126.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如皋市万寿南路 999 号。

    3、其他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0.5 条、第 14.4.10 条的规定,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并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五、风险提示

    1、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召开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重
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对于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结果为“通
过”的,在东方网络进入重整程序后继续有效。东方网络进入重整程序后的《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如对东方网络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未做修改或者虽有修改但该修改对东方网络出资人没有不利影响的,东方网络的出资人组不再重复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进行再次表决,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通过”表决结果直接作为重整程序中《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计划(草案)》的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召开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
和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对外披露的《预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1-086)。

    公司已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召开预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重
整计划(草案)》,对于本次会议,债权人就《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所投的表决意见为“同意”的表决票,在东方网络进入重整程序后继续有效。东方网络进入重整程序后的《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作修改或者虽有修改但该修改对相应债权人没有不利影响的,本次投“同意”票的相应债权人不再重复投票,本次“同意”的表决意见直接作为东方网络重整阶段的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以及第二次表决(如有)的表
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收到预重整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和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预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2)。

    3、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度公司经
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已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具体信息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以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

    4、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管理人推进重整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优化业绩表现。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5、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六、备查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桂 03 破申 5
号之一);

    2、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桂 03 破 6 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桂 03 破 6 号之二)。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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