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21-061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最新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前 《公司章程》条款修改后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专
专业设计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社会 业设计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社会经济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房地产咨询; 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规划设计管理;工程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 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 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物业管理;住房租赁;绘图、计算住房租赁;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制造;绘图、计算及测量 及测量仪器制造;绘图、计算及测量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仪器仪 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其他通用仪器制造;表制造;其他通用仪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基础 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软件开发;数控机 备销售;软件开发;数控机床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床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转让、技术推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 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式进行。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报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诉讼。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证券。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总资产的 30%;
计总资产的 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担保;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六)连续十二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他对外担保事项。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保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