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5 证券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20-100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张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9:15至2020年12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万寿南路999号。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961,06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40,592,469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68,600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8,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8,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 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34,0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9%;反对
12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453%;反对12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5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议案 2.00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34,0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99%;反对
12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453%;反对12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5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王娟律师、林海宏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