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4 证券简称:游族网络 公告编号:2023-062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非当事人,相关股东为当事
人,股东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为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金3,919,673.02元及相应利息与违约金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可能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2020年10月14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奇先生作为融入方将其持有的游族网络股票3,541.00万股质押给红塔证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并签订相关业务协议,从红塔证券获得融资借款人民币23,000.00万元。2020年12月25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奇先生不幸逝世,其持有的游族网络股票合计21,970.20万股由其子女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以下简称“未成年继承人”)继承,未成年继承人的母亲XU FENFEN(中文名:许芬芬)女士(以下简称“许芬芬女士”)为其法定监护人及本案中的法定代理人。截至目前,林奇先生名下仍持有公司股份7.76%。因林奇先生逝世,《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终止,未成年继承人作为质押标的证券的继承人,在享有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购回义务。因上述未成年继承人未偿还红塔证券融资债务,红塔证券于202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红塔证券
公告披露的请求如下:(一)判令未成年继承人向红塔证券偿还尚欠的融资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0万元;(二)判令未成年继承人以融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化8%的融资利率向红塔证券支付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融资合约利息,截至2021年10月28日,融资合约利息暂计算为人民币186.52万元;(三)判令未成年继承人以融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违约金比例(日万分之五)向红塔证券支付自2020年12月26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截至2021年10月28日,违约金暂计算为人民币3,519.00万元。截至2021年10月28日,本案诉讼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6,705.52万元。(四)判决确认红塔证券对质押标的证券3,541.00万股游族网络股票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未成年继承人承担。同时,红塔证券申请对未成年继承人名下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公司于2022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金37,806,740.31元;(二)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806,740.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806,740.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四)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6,600元;(五)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质押的游族网络14,989,977股(对应质押登记编号
02760020201014CE000008项下股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主要内容为公司股东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21)云01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
第1-5项民事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二)由被上诉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的诉讼费。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股东林小溪、林芮璟、林漓关于其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通知,现将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该案件已于2023年4月4日开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3)云民终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第四
项,即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6,600元;
(二)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由上诉人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股权回购本金3,919,673.02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919,673.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及按年利率16%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上诉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质押的游族网络14,989,977股(对应质押登记编号02760020201014CE000008项下股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上诉人林小溪、林芮璟、林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377,076 元,由被上诉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184,285 元,由上诉人林小溪、林芮璟、林漓负担 192,791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32,316.7 元,由被上诉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97,469 元,由上诉人林小溪、林芮璟、林漓负担 34,847.7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林奇先生与红塔证券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因质押到期未能足额清偿相关债务而构成业务违约,导致林奇先生名下质押在红塔证券的部分公司股票存在被动减持的情
况,公司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详见于 2021 年 11 月 20 日、2022 年 1
月 13 日、2022 年 3 月 12 日、2022 年 3 月 22 日、2022 年 5 月 25 日、2022 年
6 月 14 日、2022 年 6 月 23 日和 2022 年 9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115)、《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时间过半暨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暨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和《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时间过半暨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诉讼如有进一步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
特此公告。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