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4 证券简称:游族网络 公告编号:2022-097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可能涉及诉讼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公司股东林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股东林小溪、林芮璟、林漓提起诉讼。
近日,公司接到股东林小溪、林芮璟、林漓关于其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通知,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民初5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本金37,806,740.31元;
(二)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806,740.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7,806,740.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6,600元;
(五)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质押的游族网络14,989,977股(对
应质押登记编号02760020201014CE000008项下股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7,076元,由原告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70,332元,由被告林小溪、林芮璟、林漓负担206,7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林奇先生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因质押到期未能足额清偿相关债务而构成业务违约,导致林奇先生名下质押在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公司股票存在被动减持的情况,公司已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详见于 2021
年 11 月 20 日、2022 年 1 月 13 日、2022 年 3 月 12 日、2022 年 3 月 22 日、
2022 年 5 月 25 日、2022 年 6 月 14 日、2022 年 6 月 23 日和 2022 年 9 月 17 日
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115)、《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时间过半暨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暨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期限届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股份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和《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被动减持时间过半暨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4)。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情况,如有进一步进展,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
特此公告。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