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4 证券简称:游族网络 公告编号:2018-117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
11月21日披露了《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7-09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林奇
先生拟自2017年11月20日起12个月内以个人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累计增持不少于5,000,000股公司股
份(约占增持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861,315,045股的0.58%)。
增持计划实施情况: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林奇先生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共
计5,000,87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888,467,873股)的0.56%。本次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2018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林奇先生通知,其于2017年11月21日披露的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已于2018年11月19日届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
本次增持主体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林奇先生
(二)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林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02,595,810股,通过“游族网络增持1号集合计划”间接持有公司1,429,699股,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
量共计304,025,509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861,315,045股)共计35.30%。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原因
林奇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坚定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稳定,林奇先生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二)增持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为游族网络无限售流通股。
(三)增持股份数量
本次拟增持股份为不少于5,000,000股公司股份,且不超过公司增持计划公告时总股本861,315,045股的2%。
(四)增持资金来源
林奇先生个人自有资金。
(五)增持方式
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六)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
(七)增持人承诺
林奇先生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一)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林奇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共计5,000,87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888,467,873股)的0.56%。截至2018年11月19日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已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二)股东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的持股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林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302,595,810股,通过“游族网络增持1号集合计划”间接持有公司1,429,699股,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
票数量共计304,025,509股。
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林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309,536,169股(其中通过增持计划增持5,000,872股,通过非公开发行认购股份1,939,487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888,467,873股)的34.84%;通过“游族网络增持1号集合计划”间接持有公司1,429,699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888,467,873股)的0.16%,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量共计310,965,868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888,467,873股)的35.00%。
综上,林奇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本次增持公司计划已在承诺期限内实施完毕。
四、其他事项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林奇先生依据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毕后的6个月内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林奇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律师事务所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增持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关于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游族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