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3 证券简称:创新医疗 公告编号:2021-044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华医院与
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于近日收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5595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8月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民事判决书》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于近日收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5595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判决。
(一)《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3426号)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855,804元;
2、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31,511.37元(截止2018年3月20日),并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855,8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3、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
4、驳回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5、驳回反诉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本诉受理费66,176元(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33,488元(反诉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5595号)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663,950元;
3、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83,978元(截止2018年5月20日),并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63,9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4、原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
5、驳回被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7,983元(建华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建华公司承担;另案诉讼
费66,329元(宝信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建华公司承担(建华公司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宝信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公司已委托代理律师准备就上述判决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3426号);
2、《民事判决书》((2018)陕0104民初5595号)。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