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健康 公告编号:2024-15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
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公司章程(2024 年 4 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 4 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
年 4 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修正)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修订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修订了公司相关制度。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 2001]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 2001]
1 第 152 号文批准,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在江 第 152 号文批准,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在江
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为 人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3200002101929。 91320500732251446C。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
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
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
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3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4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董事会会议决议。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事会会议决议。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触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销。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
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
个月。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
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
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
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5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计不得超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