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6-80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16年9月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一、上次调整情况
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经2016年9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79人调整为358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3,891万股调整为3,874万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609万份调整为596万份。并以2016年9月23日为授予日。
二、本次调整情况
在授予日后、股权激励授予完成前,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经2016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做了相应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鉴于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因个人原因放弃此次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 38万份,限制性股票8万股。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58人调整为339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3,874万股调整为3,866万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596万份调整为558万份。
调整前:公司激励对象358名,具体情况如下:
1、股票期权计划分配情况
获得股票期权数 占本计划标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的股票总额 本的比例
的比例
1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596.00 12.76% 0.86%
人员(共343人)
合计 596.00 12.76% 0.86%
2、限制性股票计划分配情况
获得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标的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额的比 本的比例
例
1 宋满元 董事、总经理 360.00 7.71% 0.52%
2 叶荣明 董事、副总经理 160.00 3.43% 0.23%
3 高峥 副总经理 150.00 3.21% 0.22%
4 马科文 董事、董事会秘书 125.00 2.68% 0.18%
5 袁益兵 财务总监 125.00 2.68% 0.18%
6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2,954.00 63.25% 4.25%
人员(共353人)
7 预留部分 200.00 4.28% 0.29%
合计 4,074.00 87.24% 5.86%
调整后:公司激励对象339名,具体情况如下:
1、股票期权计划分配情况
获得股票期权数 占本计划标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量(万股) 的股票总额 本的比例
的比例
1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558.00 12.07% 0.80%
人员(共343人)
合计 558.00 12.07% 0.80%
2、限制性股票计划分配情况
获得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标的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股票总额的比 本的比例
例
1 宋满元 董事、总经理 360.00 7.79% 0.52%
2 叶荣明 董事、副总经理 160.00 3.46% 0.23%
3 高峥 副总经理 150.00 3.24% 0.22%
4 马科文 董事、董事会秘书 125.00 2.70% 0.18%
5 袁益兵 财务总监 125.00 2.70% 0.18%
6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 2,946.00 63.71% 4.24%
人员(共353人)
7 预留部分 200.00 4.33% 0.29%
合计 4,066.00 87.93% 5.85%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本次调整事项的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确认,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拟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事项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由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拟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因而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澳洋科技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独立意见;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