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出售新澳特纤股权给控股子公司玛纳斯澳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72 证券简称:澳洋科技 公告编号:2014-53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出售新澳特纤股权给控股子公司玛纳斯澳洋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新澳特纤股权给控股子公司玛纳斯澳洋的议案》,同意
公司将所持有的玛纳斯特种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澳特纤”)60%股权
出售给控股子公司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玛纳斯澳洋”)。股
权转让后,新澳特纤成为玛纳斯澳洋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减少管理成本,提高运
营效率,整合资源,玛纳斯澳洋将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吸收合并新澳特
纤。
本次交易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要求,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玛纳斯县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迟健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以资质证书为准);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
玻璃纸、包装装饰材料、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塑料制品、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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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制造和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发电业务;
纺织原料及纺织品、农副产品(粮食除外)销售;畜产品及其辅料收购、加工和
销售;机票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
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及技术除外。
玛纳斯澳洋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1%的股权;玛纳斯县供销合
作社联合社、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舜启化工有限公司、应志勤分别持
有其20%、15%、10%、4%的股权。
截至2014年9月30日,玛纳斯澳洋总资产108,624.81万元,净资产34,727.64
万元。2014年前三季度玛纳斯澳洋营业收入120,639.96万元,净利润-3,079.52
万元。(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新澳特纤概况
公司名称:玛纳斯新澳特种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玛纳斯县城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迟健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差别化粘胶纤维、普通粘胶纤维制造销售,纺织原料(除皮棉)、
纺织品化工产品(农药及其它危险化学品除外,化肥、农膜限零售)销售,自营
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企业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新澳特纤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60%的股权,控股子公司玛纳斯
澳洋持有其40%的股权。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标的股权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以
2014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新澳特纤
总资产26,014.54万元,净资产6,733.17万元。2014年半年度新澳特纤营业收入
20,962.91万元,净利润229.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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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股权概况
本次交易转让标的为公司所持有的新澳特纤60%股权,该股权不存在抵押、
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情况、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冻结
等司法措施。本次股权转让后,新澳特纤将成为玛纳斯澳洋全资子公司。
四、交易标的定价依据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2014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编制了关
于标的股权《资产评估报告》([2014]第01-196号)。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6月
30日持续经营前提下,以成本法评估新澳特纤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0,181.38万
元,评估增值3,448.21万元,增值51.21%,即60%股权评估价值6,108.83万元;
以收益法评估新澳特纤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0,450.00万元,评估增值3,716.83
万元,增值率55.20%,即60%股权评估价值6,270.00万元。
交易双方以评估价格为基础,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000
万元(大写:陆仟万元整),出售款项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转让方: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江苏
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镇中路018号,法定代表人:沈学如
受让方: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住所:玛纳斯
县城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迟健
2、乙方拟以现金支付方式受让甲方持有的新澳特纤60%股权。
3、协议双方确认并同意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格以标的股权评估报告为参考,
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6,000万元(大写:陆仟万元整)。
4、双方同意,自交割日起,乙方享有本协议标的股权项下所有资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