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认真审阅及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 芭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芭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晴
王克
王晓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