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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光电气: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8

智光电气: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169              证券简称:智光电气            公告编号:2023055
债券代码:112752            债券简称:18 智光 01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为落实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产品+服务+投资”的业务战略布局,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本优势,实现产业的协同发展及资本增值。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智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智光私募”)拟联合广州开发区城市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黄埔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兴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智光城芯新能(广州)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核定为准,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分三期募集,其中第一期出资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一期认缴出资4,500万元,智光私募作为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一期认缴出资500万元。

  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投资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基金份额认购,不在本基金任职。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广州开发区城市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5U153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邓超勇

  4、成立时间:2017年8月23日

  5、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6、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45号801房

  7、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服务;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

  广州开发区城市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控人为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备案,管理人编号:P1066559。

    (二)有限合伙人:黄埔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XAL57K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法定代表人:林义伟

  4、成立时间:2018年6月8日

  5、注册资本:35000万人民币

  6、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科学大道245号801房

  7、经营范围: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投资;政府采购咨询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黄埔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实控人为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三)有限合伙人:广州开发区兴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TNW95K

  2、企业类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许汉清

  4、成立时间:2019年6月26日

  5、注册资本:110100万人民币

  6、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182号创新大厦C2栋首层附楼凯得创梦空间(自编号:106号)办公卡位131号
  7、经营范围:股权投资;

  广州开发区兴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控人为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上述合作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与上述合作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次拟设立基金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智光城芯新能(广州)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

  2、基金规模:50,000万元人民币

  3、存续期限:8年(5年投资期+3年回收期,经合伙人一致同意投资期或回收期可延长)

  4、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

  5、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智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7、合伙目的:在中国大陆地区从事国家法律允许的股权投资与并购活动,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通过投资新能源、半导体领域具备独特竞争优势的优质企业,并经过整合、价值提升后上市/出售退出,实现投资收益。

  8、合伙人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类型        出资    第一期认缴出资  认缴比例
                                            方式      额(万元)

 广州智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普通合伙人    货币        500          5%

      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开发区城市发展基金管    普通合伙人    货币        100          1%

      理有限公司

黄埔投资控股(广州)有限公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000          20%

          司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货币        4,500          45%

 广州开发区兴锐股权投资基    有限合伙人    货币        2,900          29%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货币      10,000        100%


  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本基金第二期募集人民币20,000万元;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本基金第三期募资人民币20,000万元,基金预期总规模为5亿。

  以上信息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定结果为准。

  (二)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和/或《委托管理协议》(如有),在本协议约定授权内承担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分别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

  (2)拟定本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3)依法召集、主持、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4)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决定除黄埔投资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之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主任人选;

  (5)根据本协议约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按约定的议事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依据本协议应由其作出的投资和退出决策;

  (6)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7)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8)聘任或解聘为行使本合伙企业的委托管理权而进行的项目投资或项目退出所必需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投资顾问等中介机构(不包括聘请对本合伙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或专项审计、清算、退伙等重大事宜的中介机构);

  (9)按照本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0)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普通合伙人任一方均可提起诉讼,进行仲裁;或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本合伙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本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本协议和/或《委托管理协议》(如有)的约定,勤勉尽职,维护
合伙财产的统一性、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值增值。包括但不限于对被投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a)代表本合伙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中行使股东权利、争取获得董事席位,行使董事职权;b)及时发现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变更或获得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并及时行使决策权,形成书面决策记录,阐述决策理由;c)被投资企业中代表本合伙企业利益的董事或人员应走访被投资企业,听取汇报,深入了解被投资企业情况;d)按月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按年获得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经营报告和财务预算并做出审核;e)必要时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资源整合、咨询顾问等在内的增值服务等;f)一旦发现被投资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可能给本合伙企业投资造成损失,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内部风险管理机制采取快速决策程序,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向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报告;

  (2)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及本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a)按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向合伙人提交《合伙企业管理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告;b)对影响本合伙企业净值的重大事项的发生向合伙人及时做出书面报告;c)在每一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做出并完成资金拨付后三十(30)天内向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提交该项目投资决策全套文件;d)应本合伙企业合伙人要求提交履职评估、本合伙企业净值评估以及其他基于风险预警需要加强监管所需的资料,并协助和配合有限合伙人行使其他权利;e)对于各类投资的风险控制,普通合伙人应该制定具体的方案,向年度合伙人会议报告,在获得合伙人会议批准后在本年度实施;

  (3)不得以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包括其他合伙人)举债及对外担保;

  (4)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5)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7)向有限合伙人及时并如实披露其已经、正在和将来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立或管理的任何其他与本合伙企业性质相似的企业的信息;

  (8)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股份赠
送或投资入股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本合伙企业收入账户。但已通过的投资决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员工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他本合伙企业对被投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除外;

  (9)除约定情形外,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将已回收的可分配资金(包括非投资活动回收的资金)进行再次投资;

  (10)配合本合伙企业或本合伙企业之授权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履职评估和本合伙企业净值评估;

  (11)普通合伙人缴付至合伙企业的出资来源合法,不存在通过借贷、发行债券等负债方式筹集出资或代其他自然人或机构进行出资的情况;

  (12)普通合伙人签订本协议不违反适用法律和适用私募法规、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规定或协议;

  (13)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2)参与决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3)对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4)有权了解本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复制本合伙企业会计账簿(含财务凭证)等财务资料及各种会议记录等公司经营资料;

  (5)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怠于履行职责时,自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6)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7)在事先告知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和遵守本协议约定前提下,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有权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该等交易需经参与交易之当事合伙人之外的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

  (9)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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