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惠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3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350.71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目前处于上诉期,尚未生效。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23 年 12 月,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
程科技”)收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浙 0112 民初 5344 号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件,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杭州乔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乔月”)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哆可梦”)诉至法院,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9)。
二、诉讼的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 0112 民初 5344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原告杭州乔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 5,171,850.57 元。
二、被告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杭州乔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305,267.49 元(暂计至 2024 年 3
月 3 日,此后逾期付款利息以 5,171,850.57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乔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250,000 元。
四、被告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杭州乔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6,147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61,147 元(原告已
预交 107,843 元),由原告杭州乔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4,257 元,被告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56,89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前期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1: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其他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目前处于上诉期,尚未生效。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
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 0112 民初 5344 号《民事判决
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1: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统计表
一审受理时间 涉案金额
/传票时间/获 原告 被告 案件类型 (万元) 案件进展
悉时间
2020-05-20 广州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季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425.80 本案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022-06-09 广州赤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 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650.45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乐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销售合
同,被告向原告退还合同款42.90万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
2023-11-10 南京德雍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惠程科技 买卖合同纠纷 42.90 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因上
诉人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
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
判决生效。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 100 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作为被告共计 1 笔 0.00 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法院提
起上诉,本案进入二审程序。
注:上表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