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惠程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44,698.95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目前处于上诉期,尚未生效。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基本情况概述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寇汉先生的业绩补偿款纠纷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寇汉先生向公司支付因其未完成业绩承诺而需要支付的业绩补偿金 446,989,500 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2022 年 12 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次诉讼,案号:(2022)渝 0120 民初 9419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业绩承
诺补偿所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1)。
二、诉讼的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渝 0120 民初 9419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寇汉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019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金 44,698.95 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276,747.50 元,减半收取 1,138,373.75 元,由被告寇汉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目前处于上诉期,尚未生效。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渝 0120 民初 9419 号《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