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惠程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3
关于签署对外投资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
补充协议暨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 投资金额:经初步测算约4.5亿元
● 特别风险提示:
1.由于重庆市璧山区充电桩生产基地的建设尚需一定的时间周期,同时考虑到项目建成后的产线达产、市场开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短期内本项目不会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业绩构成实质的影响。
2.本次投资项目建设中需履行环保等相关的审批程序,并有一定的工程建设周期,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预计的期限完成存在不确定性。
3.本投资项目存在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项目实施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投资后未达预期收益的风险。
4.虽然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政策及市场发展需求,但由于市场本身存在不确定因素,若未来市场发展情况低于公司当前预测,有可能存在投资后未达预期收益的风险。因此,公司将时刻关注经济形势的变化,跟踪市场需求,以国家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及时改变研发、营销策略、提升服务品质等手段降低经营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概述
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
外投资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签署《工业项目投资合同》,双方就进一步推进公司在高端智能制造板块的发展,促进重庆市璧山区及重庆市的充电桩产业发展,实现双方共赢互利达成合作意向。
经初步测算,该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约 3 亿元。
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
订对外投资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补充合同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签订《工业项目补充合同》,双方就加快推进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的落地明确了各方的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9日、2021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对外投资的进展情况
1.2021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签署对外投资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补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签订《工业项目补充合同(二)》,投资项目规模总额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 4.5 亿元。
2.鉴于本次交易对手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间接控制的企业——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城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项目投资总额经初步测算为 4.5 亿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
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与关联方的投资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的 5%,因此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议案已经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周志达先生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
三、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负责人:秦文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7009344547D
注册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双星大道 369 号 2 号楼
2.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间接控制的企业——绿发城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重庆市璧山区政府为公司的关联方。
四、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重庆市璧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璧山高新区”)。
3.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在璧山区注册成立的重庆惠程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惠程”)为项目投资建设主体。重庆市璧山区政府将根据项目发展需要,指定主体通过对重庆惠程增资等方式参与项目投资建设。
4.项目建设规模:面积约 85 亩(最终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的面积为准)。
5.总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4.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 3
亿元,研发投入不低于 0.5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不高于 0.8 亿元,其他投入不高于 0.2 亿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值不低于 13 亿元。经公司初步测算,公司投资总额预计为 4.5 亿元,如未来投资超出本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额度,公司将根据实际具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6.资金来源:自有及自筹资金。
7.投资进度:目前公司在重庆市璧山区建设的充电桩生产项目正处于有序推进中,目前厂房已整备完毕,生产线已进入安装调试阶段;
五、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对外投资的金额系公司根据本项目建设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工业项目补充合同(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甲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乙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作内容及项目用地
1.1 将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第 1.2 条“项目规模:本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3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 2 亿元,研发投入不低于 0.3 亿元,流动资
金投入不高于 0.5 亿元,其他投入不高于 0.2 亿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值不低于 13 亿元,工业增加值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调整为“项目规模:本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4.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 3 亿元,研发投入不低
于 0.5 亿元,流动资金投入不高于 0.8 亿元,其他投入不高于 0.2 亿元。项目建
成投产后年产值不低于 13 亿元,工业增加值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
1.2 将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第 1.3 条“拟在璧山投资建设高速智能充电
桩生产基地,项目签订后 3 年内达到正常年产不低于 3 万台充电桩的产能。”调整为“在璧山投资建设高速智能充电桩生产基地,修建厂房约 7 万平方米,设置
高速充电桩生产线 3 条、配电设施生产线 2 条,项目建成后 3 年内达到正常年产
不低于 3 万台充电桩的产能。”
1.3 将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第 2.2 条“土地位置及面积:甲方拟供给乙
方的土地位于璧山高新区范围内,面积约 60 亩(最终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面积为准)。”调整为“土地位置及面积:甲方拟供给乙方的土地位于璧山高新区范围内,面积约 85 亩(最终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的面积为准)。”
1.4 将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第 3.3 条“国有土地出让价款支付:在甲方
为乙方出具该项目预可研红线图后 15个工作日内,乙方按2 万元/亩(即 120 万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调整为“国有土地出让价款支付:在甲
方为乙方出具该项目预可研红线图后 15 个工作日内,乙方按 2 万元/亩(约 170 万
元)汇入甲方指定账户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2.项目推进要求
2.1 若乙方按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第 4.2 条约定动工建设,项目地块
厂房建成投产并签订二期计税确认书后 30 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2.2 乙方在项目建成投产并签订二期计税确认书之日起 5 年内,本项目厂房
不得出租或出售,且不得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变相出租或出售。
3.税收约定
3.1 乙方确保在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第 4.2 条约定期限内建成投产,
从项目地块厂房建成投产之日起连续 5 年累计在璧山缴纳的税收不低于 8700 万元(不包含项目建安环节产生的税收及土地使用税和社保入税)。乙方从项目地块厂房建成投产并签订二期计税确认书之日起每一个完整生产年度为一个计税考核周期,从项目建成投产并签订计税确认书之日起第一个完整生产年度在璧山缴纳税收不低于 1000 万元,第二个完整生产年度在璧山缴纳税收不低于 1200万元,第三个完整生产年度在璧山缴纳税收不低于 1500 万元,第四个完整生产年度在璧山缴纳税收不低于 2100 万元,第五个完整生产年度在璧山缴纳税收不低于 2900 万元。项目租用厂房期间税收考核期至项目完成搬迁并签订二期计税确认书后自动终止。
3.2 乙方纳税主体必须是乙方注册在璧山,纳税关系不得转移。
3.3 计税面积按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宗地出让面
积计算。
4.扶持政策
4.1 甲方从璧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分期拨付一定金额划入甲乙双方共
同设立的共管账户,专项用于乙方本项目建设。甲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乙方在使用该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前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5.违约责任
5.1 若乙方项目任一考核周期的累计税收低于本合同 3.1 约定标准,税收差
额部分(不包括利息)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由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若乙方逾期未缴纳,甲方有权通过法定途径追缴并按 0.5‰/天收取利息。若乙方项目任一考核周期的累计税收高于本合同 3.1条约定标准,税收超出部分(不包括利息)计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若五年税收考核期满,乙方在约定期限内的税收总额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在乙方提供书面的纳税证明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在考核期缴纳的税收考核违约金(不计利息)。
5.2 若发生以下情况中任意一条,乙方已经享受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全额
退回给乙方,且乙方不能继续享受本《补充合同(二)》约定的用于支持其项目建设的各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同时甲方保留本《补充合同(二)》5.1 条约定的违约金追偿权:(1)乙方未按本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第 4.2 条约定时限推进项目进程,超过一个月;(2)若乙方在合同履约期内将原有厂房及本项目厂房出租、出售或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变相出租、出售;(3)乙方在本《补充合同(二)》第 3.1 条约定期限内的税收低于约定标准且未按约定支付违约金;(4)乙方未将享受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
5.3 因乙方违约,需将已享受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退还,乙方在收到甲
方书面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同时甲方保留追索该笔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追偿权。
6.附则
6.1 本补充合同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与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工业项目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记载的条款和条件真实有效并约束甲乙双方。若本补充合同与原《工业项目投资合同》《工业项目补充合同》部分条款有冲突,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6.2 本补充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成立,并经各自有权机关审议通过后生效,
履约结束后,自行终止。
七、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未涉及人员安置等情况,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变更或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