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8 股票简称:深圳惠程 编号:2015-115
关于调整《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惠程”)2015年8月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5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2015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5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15年8月21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会议上,监事会主席谢战军先生就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的核实情况作了汇报说明。
以上决策程序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分别于2015年8月6日、2015年8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前,激励对象纪晓文、杨富年、王东、田青、朱丽梅、方莉等人因资金不足决定减少限制性股票认购数额,激励对象迟永军、祁锦波、许东、程昭霞因个人原因放弃授予,不再满足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董事会同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20万股。
调整后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占授予时总
序号 激励对象
数量(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1 纪晓文 325 39.63% 0.42%
2 杨富年 325 39.63% 0.42%
3 王东 40 4.88% 0.05%
4 田青 80 9.76% 0.10%
5 朱丽梅 25 3.05% 0.03%
6 方莉 25 3.05% 0.03%
合计 820 100% 1.06%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前,激励对象纪晓文、杨富年、王东、田青、朱丽梅、方莉、迟永军、祁锦波、许东、程昭霞因个人原因放弃授予,不再满足成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董事会同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0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0份。
三、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决策程序2015年12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调整程序、调整方法和结果《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对公司的影响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专项法律意见: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
忘录3号》的有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补充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