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18-043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否决的议案为《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公司将终止出售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的事项。
一、召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5月16日(星期三)至2018年5月17日(星期四)。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锦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对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66,165,818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76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
表股份166,160,8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7593%。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否决了《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95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41.4953%;反对97,214,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58.50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161,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6%;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161,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6%;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161,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6%;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160,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66,161,8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160,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0%;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8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161,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6,161,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6%;反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20.000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谢韩珠女士简历见附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独立董事个人简历
谢韩珠,女,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东华大学(原中国纺织大学)工学学士(1992年),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2014年),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高级会计师。现任深圳前海卓亿资产管理公司风控总监,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会计,上海安倍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副科长等。
谢韩珠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