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21-024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1日和2021年5月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3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5月 13 日 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291人,代表股份23,533.15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0,205.8110万股的39.087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股份18,270.73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4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6人,代表股份5,262.414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407%。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3,138,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87%;反对11,862,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09%;弃权3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4%。
2、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3,138,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187%;反对11,862,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09%;弃权3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4%。
3、通过了《公司关于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082,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49%;反对12,208,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76%;弃权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5,204,454股,同意股份数为
42,95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113%;反对股份数为12,208,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142%;弃权股份数为4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
4、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1 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3,099,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022%;反对11,999,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89%;弃权2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5、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815,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14%;反对12,509,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156%;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5,204,454股,同意股份数为
42,688,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275%;反对股份数为12,509,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99%;弃权股份数为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6、通过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3,209,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492%;反对12,097,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406%;弃权2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7、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292,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841%;反对11,934,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14%;弃权1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5,204,454股,同意股份数为
43,165,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916%;反对股份数为11,934,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188%;弃权股份数为10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就2020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职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