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20-011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和2020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0年4月3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4月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4月3日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23 人,代表股份 24,063.2108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60,205.8110 万股的 39.9683%,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4人,代表股份 22,773.645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82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9 人,代表股份 1,289.5654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419%。公司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7,772,7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60%;反对229,3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3%;弃权12,6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7%。
2、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7,772,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60%;反对 229,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弃权 12,6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87%。
3、通过了《公司关于 2019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765,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32%;反对 229,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弃权 12,63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15%。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8,485,859 股,同意股份数为 45,619,7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013%;反对股份数为 229,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2%;弃权股份数为 12,63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066%。
4、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0 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27,772,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60%;反对 229,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弃权 12,6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87%。
5、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736,4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409%;反对 265,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4%;弃权 12,6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87%。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8,485,859 股,同意股份数为 45,590,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508%;反对股份数为 265,6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42%;弃权股份数为 12,63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50%。
6、通过了《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27,772,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60%;反对 229,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弃权 12,63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87%。
7、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772,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60%;反对 229,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弃权 12,6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87%。
其中,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8,485,859 股,同意股份数为 45,626,5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0129%;反对股份数为 229,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2%;弃权股份数为 12,6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950%。
8、通过了《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772,7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60%;反对 229,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3%;
弃权 12,6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87%。
9、通过了《公司关于继续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765,9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32%;反对 236,1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1%;弃权 12,6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87%。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 2019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就 2019 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职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4 日